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查看,发现你单位的二车间、染色车间、一车间的台、一台焚烧生物质颗粒烘干炉)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,需配套的环境保护管理设备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,私行投入出产。
上述现实有我局的查看(勘测)记载、查询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查看拍照的相片等为证。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。我局于2016年12月3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、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,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。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分决议:
1、当即中止扩建的二车间、染色车间、一车间的8台去肉机、三车间(2台去肉机、8个小转鼓、片皮机2台、一台焚烧生物质颗粒烘干炉)的出产和运用;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则,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(账号称号:“待报解预算收入—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”,账号:,用处:环保罚款)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。(代收银行咨询电话:)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,如不服本处分决议,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许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,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。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,也不提申述讼,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,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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